质保条款的目的是什么?
辅助普通用户的购买决策
辅助专业用户的购买决策
项目全生命周期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配与管理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普通用户与的专业用户的购买决策有什么不同,区别的目的并不是要歧视性对待普通用户,而是对于一个普通用户而言,你很难要求其具备专业的能力并愿意花费较高的成本与制造商来配合共同完成复杂的采购决策流程。就好比普通家庭买一辆城市买菜车与专业拉力赛车队定制的越野赛车的采购决策过程那一定是天差地别。
下面试着用储能系统制造商 T(后简称:T)的公开质保条款【1】来举例说明,内容忽略掉条款中的巴拉巴拉,聚焦关键条款。
附件1:能量保留保证(Energy Retention Warranty)
调试日期后的第 1 年至第 10 年
T保证,在下面指定的保修年内(如果适用),实际能量保留百分比【附10】 应等于或大于下面适用的“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直到以下期限到期或(如果 之前)累计放电吞吐量超出了下面的“累积放电吞吐量限制”【附11】。
锂电池储能和新能源汽车果然是一对好基友,条款选择了日历时间(投运后10年)和 行驶里程(累计放电吞吐量)的最差情况决定承诺给用户的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为了确保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无异议,附注一并给出了一个标准的测试方法。至此,在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的这项关键性能指标上的所有风险都完成了分配。哪怕用户不是很专业,他对T交付给自己的产品性能也可以做到心里有数。
这样的风险分配规则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清晰明了,但是如果从专业用户的角度重新审视,用户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担忧:
T假设的标准测试条件是过于严苛还是过于宽松?从理性角度考虑T承诺的条款一定是其非常有把握实现的性能承诺。也就是说标准测试条件很可能是偏于严格的。那么在实际2小时应用中到最后一年剩余的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将一定大于75%, 不妨假设为80%。
以10年后希望保障2小时系统的100MWh 最低能量为例,显然100MWh/75%>100MWh/85%,结论就是用户在初始采购中因为过高估计了将来应用中一些不存在的风险而付出了(80/75-1)%=6.67%采购系统价格的溢价。
普通用户或许没有动力和资源来继续优化风险的分配,但是专业用户却不然。
T在此刻的表现,超越了普通用户的预期!
如果用户的买菜车开得确实很少(累计放电吞吐量小于条款规定),T大笔一挥可以最长延保到15年(具体延保时间以总放电吞吐量不超过延保条款规定为准)。读者朋友不妨将自己代入用户的角色,扪心自问这样的条款是不是很暖心呢?购买决策天平会不会略微倾斜呢?
针对低利用率情况,延长至调试日期后的 11-15 年
本节仅适用于调试日期后前 10 年内的累计发电吞吐量等于或小于“低利用率吞吐量限制”的情况,即 2 小时系统的 2,052 kWh/kWh铭牌能源容量【12】, 或 4 小时系统的铭牌能量容量 3,104 kWh/kWh铭牌能源容量。制造商的有限保修应继续有效,直到累计放电吞吐量超过“延长期限吞吐量限制”,即 2 小时系统的容量 2,956 kWh/kWh铭牌能量容量 或 4小时系统 4,469 kWh/kWh铭牌能量容量。实际能量保留百分比应等于或大于下面适用的最小能量保留百分比,直到总放电吞吐量超过以下总放电吞吐量限制。
继续略过条款巴拉巴拉的部分,世间一切都不是完美无缺,T的储能系统也不例外。
4.补救措施。
(a) 如果根据本有限保修第 3 条提交有效索赔,并且 T没有提出异议,则 T 可自行决定:
(i) 在T验证索赔后的合理期限内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系统或组件;并负责系统或有缺陷组件的拆卸、运输、重新组装和重新安装的费用(如适用);或
(ii) 在附件 2 允许的情况下,支付附件 2 中定义的能源短缺损害赔偿金
哪怕是买菜车出了问题,卖车的也得赔或者也得修,小问题赔,大问题就得上门修好,如果修不好估计就得打官司了。
附件 2:能量短缺损害
允许支付能量短缺损害赔偿的情况
根据T的选择,T可以通过支付能源短缺损害赔偿来补救有限保修第 1(b) 条下的任何索赔,除非 (a) 提出索赔时保修年度的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附件 1) 超出索赔时的实际能量保留百分比超过五 (5) 个百分点【附13】;(b) Tesla 根据有限保修支付的累计能源短缺损害赔偿金额等于或超过系统价格的百分之五 (5%)。如果上述 (a) 或 (b) 部分适用,T必须根据有限保修第 4(a) (i) 部分维修或更换系统或组件。
能量短缺损害的计算
1. 索赔中应付的“能量短缺损害赔偿”应计算如下:
如果车坏的比较严重(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偏低超出5%,或者要赔的金额超过系统价格的5%),T选择了修。如果车只是小毛病(相对上面比较严重而言),T选择了赔钱了事。
举个例子:系统价格为 1,000,000 美元。在保修第4 年,4 小时系统的 MERP 为 84%,AERP 为 81%,T之前未支付任何能量短缺损害赔偿。T允许选择支付能量短缺损害赔偿, 能量短缺损害的金额计算如下:
如果系统为 2MWh,则这 8,451 美元的金额相当于合同第 4 年由于 AERP 下降到 MERP 以下而“损失”的每kWh吞吐量 0.42 美元。
如果T选择在同一保修年内就多于一项索赔支付能源短缺损害赔偿金,则T就该年的第二项(以及后续每项)索赔应付的能源短缺损害赔偿金应计算为【T就第二次(或后续)索赔应付的能量短缺损害赔偿金]减去【T在同一保修年已支付的所有能源短缺损害赔偿金的总和】。赔偿自然不重复计算,且假如用户未能及时发现能量短期的问题,那么假设默认问题只是发生在索赔提出的最后一年,至于索赔前的几年有没有问题,十分抱歉,用户如果自己没有主动承担起时检查的责任,后果自负,T 有些巧妙的小心思。
责任和金额确认清楚后,T将在30天内使用系统采购协议的同种货币赔付用户。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业主,承诺赔偿即时到账是一个清晰友好的态度表述。
回到之前“普通用户或许没有动力和资源来优化风险的分配,但是专业用户却不然。”的观点陈诉,此时此刻,T通过其公开的质保条款已清晰的给出了针对普通用户的买卖双方风险分配方案。
附注:
【附10】实际能量保留百分比是指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整个系统释放的能量(在逆变器的交流输出处测量),以铭牌能量容量的百分比表示。
【附11】累积放电吞吐量是指系统的累积放电吞吐量(在逆变器交流输出处),单位为kWh / kWh铭牌能量容量。
【附12】铭牌电量指系统采购协议中规定的系统kWh电量。
【附13】这句话指的是绝对值。例如,如果最低能量保留百分比为 73%,那么如果实际能量保留百分比低于 68%,T将无法选择支付能量短缺损害赔偿。
标准测试条件
测量实际能量保留百分比时,(i) 系统应完全充电至 100% 能量状态,然后以标称功率(如规范中定义)完全连续放电至 0% 能量状态,(ii) 环境温度 在系统位置,所有电池组的初始温度为 25℃±5℃,并且 (iii) 当系统开始充电和放电时,所有电池组的初始温度应为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