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能项目属于哪一类建设项目?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大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除规定火力发电、光伏、风电等电力生产项目需要按规定编制环评文件外,明确规定了抽水蓄能电站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并未明确电化学储能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文件。
实践中,电化学储能项目涉及配套输变电工程,按照《名录》规定,500千伏及以上的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00千伏以下的变电站无需编制环评文件,前述两者之间的输变电工程则需要编制报告表。
目前电化学储能项目设计的输变电设施电压等级通常在330千伏以下,我们通过网络搜索到的公开文件几乎都为电化学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建设项目类别均为“输变电工程”。
提请关注:《名录》第四条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若光伏、风电等其他电力生产项目涉及配套储能建设项目包含输变电设施工程的,需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环评类别。
二储能项目需要获得环评审批吗?未批先建有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因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提请关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储能电站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具体在办理环评手续时,还应当参考项目所在地的规定,部分地方政府已开启储能项目环评绿色通道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建设单位更无需为抢进度铤而走险。
三储能项目如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电化学储能项目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导则》(GB/T 42318-2023)。从网络搜索看,部分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在环评文件中设置了电磁环境影响专题。
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导则》(GB/T 42318-2023),电化学储能电站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电磁和生态环境。电化学储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应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概况、环境现状、环境影响、保护措施、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和评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明确给出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环境可行性结论。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生态环保要求。”2023年11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加强新型储能项目布局、建设、运营、退役全环节、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配套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
从国家和地方近期发布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对电化学储能电站这类新型储能项目的环境安全风险管控将会更全面和细化,做好储能项目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势在必行。